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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耗能企业碳排放配额管理应对计划

发布时间:2021-11-22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配额管理

随着2020年12月习近平主席提出的“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的落地,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时间紧、任务重,为全面摸排当地碳排放现状,各地政府及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名单,新增了一大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


鉴于部分新纳入企业或单位对纳入管理后的工作还不太了解,参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0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编制与报送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122号)相关要求,绿咨力特意整理了新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的详细工作步骤,供各企业参考了解,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一、账户开设


对于《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0版)》中新增的单位,需根据本市碳交易工作管理要求,及时开设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


配额账户开设流程请参阅《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www.reg-sh.org)--办事指南--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中下载相关附件,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办理。



办理流程:


(一)填写《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


登录“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www.reg-sh.org),在“办事指南”“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中下载《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各单位应明确账户责任人和联系人,其中账户责任人代表配额持有人管理配额账户,进行配额的划转、交还、清缴、注销等,并履行与登记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报告和接收义务;联系人协助账户责任人与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并在发生安全问题或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二)提交申请材料


各单位应委派账户责任人将以下申请材料提交至受理地点:

1、《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换照的单位,应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账户责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账户责任人因故无法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受理地点,可授权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同时一并提交《账户责任人授权书》(附件2)。


(三)接收账户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配额登记管理机构将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配额账户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至账户责任人。


(四)激活配额账户


收到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后,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登录“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并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密码修改成功后配额账户正式生效。



二、填报监测计划与碳排放报告



碳排放核查工作流程及部门关系图



系统填报


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的要求,规范编制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1年度监测计划,于2021年中(待通知确定准确时间)前完成报送工作。


编制监测计划与碳排放报告时,请登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通过www.reg-sh.org“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按照系统中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




(一)填报注意事项


(1)尽早收集与排放相关的数据文件,及时填报排放报告初稿;

(2)记录并保存所填报数据的文件来源,以方便接受核查;

(3)填报参照公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及补充数据表;

(4)填报阶段遇到问题,及时与主管单位及相关机构联系询问。


(二)24个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国家发改委已经组织编写并公布了3批共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下文简称“指南”),具体如下表所示。


园区企业可对照行业指南进行计算。



24个行业指南涉及的温室气体种类:24个行业指南全部都核算二氧化碳(CO2)的排放,6个行业的指南核算甲烷(CH4)的排放,4个行业的指南核算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排放,3个行业的指南核算氢氟碳化物(HFCs)的排放,2个行业的指南核算氧化亚氮(N2O)排放,只有1个行业的指南核算三氟化氮(NF3)排放。


24个行业指南涉及的排放源:24个行业指南要求核算的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特殊排放、扣除排放(主要是指CO2和CH4回收利用、固碳产品等)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排放四类。不同行业的指南涉及到的排放源各不相同。



三、第三方碳排放核查


企业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年度碳排放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文件评审及现场核查。



(一)核查文件资料清单



(二)企业碳核查注意事项


(1)明确二氧化碳管理部门:制定专门人员负责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等;

(2)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过程,确保数据质量;

(3)监测仪器仪表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监测仪器仪表定期校准、检定;

(4)数据管理:制定针对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一级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建立文档管理规范,保存、维护有关二氧化碳核算相关的数据文档和数据记录(纸质和电子版,至少保存10年)。


四、报告报送


在碳排放报告在线报送完成后,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进行报送。


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版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报告中应当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额需求与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


同时提交第三方碳核查报告。


报送数据准确有效,如有虚报、瞒报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按照沪府令10号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


如企业计划在2021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市,或者碳排放边界、排放类型、主要排放设施、主要产品等将在2021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



五、配额发放、清缴及CCER抵消


(一)配额发放


根据行业类别,上海市采取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确定纳管企业 2020 年度基础配额。


➤采用历史排放法的纳管企业,直接发放配额一次性免费发放至其配额账户。

➤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的纳管企业,先按照 2019 年产量、业务量等数据的 80%确定 2020 年度直接发放的预配额并免费发放,待 2021 年清缴期前,根据其 2020 年度实际经营数据对配额进行调整,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二)配额清缴


纳管企业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与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配额不足的,应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购买补足,也可以采取实施减排方案来减少企业碳排放量;减排方案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终端设备电气化改造、耗能设备能效监测、节能诊断、水/电/气公用系统智能化改造、近零碳排建筑/智慧工厂打造、绿色能源开发等。


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三)CCER抵消


纳管企业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配额清缴,每吨 CCER 相当于 1 吨碳排放配额。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CCER 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后。


CCER 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的 2020 年度碳排放量的 3%。



六、CCER的备案及核证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一)CCER备案


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备案及审定内容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


央企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其他企业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材料见《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二)CCER核证


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主要内容见《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减排量备案提交材料见《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减排量进行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薄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薄中予以注销。


详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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