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全国碳市场将迎来正式启动两周年。截至7月11日,根据公开披露数据,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239365845吨,累计成交额近110亿元。
早在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初,这一通过市场机制匹配供给和需求、实现均衡价格的模式就被各方寄予厚望。所谓碳市场,就是给碳排放制定一个价格(即碳价),把企业技术改造、绿色金融、社会消费等隐形的减排成本“放在台面上”。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方式可以有效引导稀缺的碳排放权资源优化配置,将减排责任压实到企业,用“无形之手”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意义重大。
两年过去了,这一被寄予厚望的机制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目前徘徊在60元/吨的碳价是否合理?如何更好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碳市场交易,发挥其“无形之手”的作用?金融又能如何更好助力碳市场发展?围绕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气候投融资专委会常务委员孙轶颋。
《金融时报》记者:全国碳市场将于7月迎来启动两周年,如何评价启动至今的整体成绩?对于其明显的履约驱动和交易量偏低现象,您怎么看? 孙轶颋:我国碳市场的基本定位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因此,评价全国碳市场启动至今的整体成绩,我们要从结果导向看问题,最主要是看碳市场是否起到了以相对较低成本控制温室气体的作用。公开数据显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企业2162家,配额履约完成率为99.5%。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0%以上,是全球覆盖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同时,全国碳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截至2022年底,全国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2.30亿吨,累计成交额104.75亿元。以上表明,我国碳市场已经初步发挥了碳定价功能,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 对于其明显的履约驱动和交易量偏低现象,我认为主要是由我国目前碳市场的制度设计决定的。我国正处于逐步实现碳达峰目标阶段,采用基于强度的配额分配方法,设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以碳排放配额的形式进行初始分配,强制重点排放单位在履约周期结束时向政府清缴与其实际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应该讲,目前的制度设计是符合我国碳达峰目标要求的,符合我国碳市场发展阶段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由于履约驱动明显,交易集中在临近履约期时集中展开,从而成为碳交易不平衡、交易量总体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推动从“履约驱动”到“碳价驱动”,企业要将被动的履约转化为主动建立碳资产的系统性、战略性管理体系,探索将碳市场所形成的碳价格纳入战略发展、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的决策全过程中,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投入,使绿色低碳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新的业务增长点。 《金融时报》记者:目前,中国碳市场的碳价约为60元/吨,欧盟的碳价约为100欧元/吨。如何看待中国碳价与欧盟碳价的差距? 孙轶颋:有关中国碳价与欧盟碳价的差距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一是要把我们自己的事做好。由于中国和欧盟之间碳市场的发展阶段不同,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和运行机制存在差异,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宏观环境也有差别,所以中欧碳价之间不具有绝对的可比性。目前关键还是要把中国的碳市场建好,不断完善机制、防范风险、增强活力,形成科学、合理、稳定的碳价。 二是要学习借鉴欧盟碳市场的经验教训。在成熟的市场机制下,碳价变化反映了市场供需及其他驱动因素对市场的影响。因此,我们不仅仅要关注中欧之间的碳价差异,更要深入分析和比较造成碳价波动的原因,如,宏观层面的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和相关政策的出台实施,微观层面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减排技术进步、碳市场本身的周期性变化等,认真总结欧盟碳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通过不断积累经验来摸索我国碳市场运行的规律,为发展和完善碳市场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三是要密切关注欧盟碳市场的价格走向对我国的影响。要研究分析欧盟碳价变化趋势及与碳边境调节等机制叠加对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影响,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政策应对,也为我国碳交易机制的国际接轨和合作做好准备。 《金融时报》记者:有人认为,目前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机制不够合理,对违约企业的惩罚机制威慑力度也不够强,对此您怎么看?如何推动碳市场更好发挥市场调节机制? 孙轶颋:评价配额分配机制是否合理,主要还是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看配额分配机制是否有助于实现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从制度设计看,我国目前的配额分配机制既体现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总体要求,又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具有分阶段实施和分层次实施两大特点。总体来看,坚持了稳中求进,配额分配与行业总体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生产状况等相关联,循序渐进推动行业和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效激励转型,推动企业不断地通过技术创新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方式转变等与行业先进水平和最佳实际对标,从而实现自身的高能效低排放。 推动碳市场发展,主要还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但是由于碳排放权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和我国碳市场形成时间较短,我们还缺乏经验积累,对碳市场的运行规律还认识不够,因此,现阶段政府部门在引导交易和调节市场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监管。要不断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制订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领域技术标准,确保数据质量,强化信息披露,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和稳定的碳价创造条件。 二是调节配额供需。政府要在碳价波动异常、碳价严重偏离市场基本面等情况下进行适当的、科学的市场干预,可以通过调节配额在碳市场上的供需来实现稳定碳价的作用,如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借鉴欧盟“市场稳定储备机制”、英国“成本控制机制”等举措,适时引入拍卖等有偿分配机制等。 三是引导市场交易。可探索建立政策性的碳基金或碳资产管理公司,以公司制的形式参与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和稳定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