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873号提案的答复。文中提出,结合浦东、临港地区“隔墙售电”试点工作,探索独立储能电站在用户侧的市场化机制,为独立储能电站更大范围应用创造条件。
原文如下: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873号提案的答复
孙建国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加快发展独立储能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新型储能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缓解电网调峰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相对于发电侧、用户侧配置的储能设施,独立并网的储能电站可实现调峰调频、应急备用、跟踪出力和负荷曲线等多功能复用,从而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更好地满足未来新型电力系统源、网、荷、储一体化需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储能发展。按照有关工作部署,我委正在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相关企业等一起抓紧研究推动我市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支持独立储能电站开发应用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你们所提出的建议具有高度前瞻性,为我们的政策思路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大力发展独立储能电站
现阶段通过布局调峰气电、抽蓄和实施煤电灵活性改造等传统调节措施,上海电力系统实现了新能源100%消纳。未来随着蒙电入沪、深远海风电等重大工程实施,现有调节资源难以支撑绿电高比例消纳,独立储能电站将成为上海能源转型的必要支撑。因此我们将秉承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统筹规模、技术、布局等新型电力系统需求,系统推进独立储能电站建设。
一是明确建设要求。独立储能电站应独立并入公共电网,满足一定的充放电功率、时长和运行寿命,具备独立计量和发电自动控制功能,并以独立主体身份接受电网统一调度。二是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并承担电站建设运营主体责任,通过响应电力系统需求获得收益。三是完善组织机制。对符合选址、技术要求的独立储能电站,由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制订建设方案,经评审后滚动纳入全市独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确保独立储能电站与我市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与建设进程相符。
二、建立完善市场化机制
正如提案所关注到的,独立储能电站普遍面临价格机制不清、项目激励和盈利来源不稳定等问题,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是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独立储能电站发展的关键。同时,市场化机制建设还要与国家政策导向和我市电力市场改革进程保持一致,建议中所涉及的减免输配电价、支持全市范围“隔墙售电”等还需要国家层面作进一步的政策突破。现阶段我们主要考虑从四方面做好支持。
一是明确主体地位。支持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现阶段电力市场,并在电力现货市场正式启动运行后按现货规则参与交易。二是优化收益方式。当前我市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情况下,独立储能电站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安排调用充放电。在确保一定调用次数的同时,给予独立储能电站适当的充放电价差,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运营收益。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根据市场需求充放电。三是鼓励容量共享。推动新能源项目配置新型储能,鼓励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通过租赁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的方式满足配置要求,在共享储能调峰能力的的同时,分摊独立储能电站容量成本。四是探索用户侧应用路径。结合浦东、临港地区“隔墙售电”试点工作,探索独立储能电站在用户侧的市场化机制,为独立储能电站更大范围应用创造条件。
三、建立健全协同保障体系
对于提案所提出的简化审批手续、给予土地和财政支持等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发展和安全、规模和效益、示范应用与产业带动等多目标统筹兼顾,力求为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提供全面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项目管理方面,根据源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用户侧储能设施不同要求,由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分别做好备案,企业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前置条件、履行建设手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地支持方面,对于涉及独立占地需求的独立储能电站,考虑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鼓励利用海上风电预留储能设施用地、退役火电机组既有场址等建设独立储能电站,简化优化用地办理流程。政策引导方面,研究制订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政策,对产业带动大、示范效应强的项目给予适当资金奖励,通过推动一批高水平示范项目建设带动我市新型储能产业能级提升。
感谢你们对新型储能行业发展的关心支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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